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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县纪晓岚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沧县纪晓岚研究会。(Ji Xao Lan Seminar Cang County)
第二条 本会为纪晓岚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沧县县委宣传部和沧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河北省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 组织会员对沧县历史名人纪晓岚进入深入研究和开发;
(二) 广泛收集有关纪晓岚的历史资料、遗物、遗墨、考察其遗迹,并进行研究和交流;
(三) 认真阅读相关历史资料,进行整理、研究,以会刊或其他形式发表研究成果;
(四) 鼓励支持会员围绕纪晓岚文化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五) 为适应社会上纪晓岚文化热,广泛与外地纪氏文化研究者和纪氏宗亲进行各种形式的联系交流;
(六) 邀请外地纪氏文化研究者来沧县进行学术交流。接待外地来沧观瞻纪晓岚遗迹的文化人士和纪氏宗亲。
(七) 为县委、县政府搞文化旅游开发出谋划策,提供理论和学术依据;
(八) 帮助相关企业进行企业形象设计,促进企业文化发展;
(九) 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能够坚持参加本会活动的纪晓岚文化爱好者和纪氏宗亲,不分职业、民族、党派都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纪晓岚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的知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进行会员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持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六) 遵守本会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不与本会进行联系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 决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六) 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和解聘;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交通不方便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常务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交通不方便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阅读、写作能力;热衷于纪晓岚研究;有对本会的活动和发展组织领导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压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参加与外地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工作与外部的联系;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组织本会各办事人员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五)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高级顾问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第三章七、八条;
(二) 对纪晓岚文化有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声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县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县委宣传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委宣传部和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间程于2003年1月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2003年1月20日经沧县民政局核准。


 
 
 


  在沧县纪晓岚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关于沧县纪晓岚研究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继承优良家风 创建现代文明
  (追思先贤业绩 学习中华文化)
  (荟聚各路贤才开掘纪学文化)
  沧县纪晓岚研究会章程